基本案情:

本案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典型案件。我方当事人为某建筑工程企业,与某商贸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双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且经法院司法确认,核定商贸公司需支付我方当事人货款及违约金共计130万元。债务到期后,该商贸公司拒不履行清偿义务,当事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法院穷尽财产查控措施,仅回款少量款项,剩余百余万元债权无法清偿,法院最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当事人债权陷入执行僵局。经律所团队核查工商档案发现,涉案商贸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两名现任股东分别认缴1000万元、500万元,全部出资均未实缴,且刻意拉长出资期限,借助认缴制期限利益逃避偿债责任。此外,本案存在历史股权转让情形,原股东已退出公司,案件同时涉及新公司法出资加速到期、法条溯及力等前沿疑难问题,法律关系复杂。

 

案件难点:

本案审理核心难点集中于法律适用与诉讼风险预判两大层面。其一,核心争议对抗激烈,被告方全程以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未到出资期限无需担责为由抗辩,同时主张公司持有对外应收债权,可覆盖涉案债务,拒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二,新旧法律衔接复杂,案件涉及新公司法实施前的股权转让行为,需精准界定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的溯及力边界,司法裁判尺度尚不统一。

其三,诉讼风险难以把控,针对已退出的原股东追责诉求,需严格审查其股权转让是否存在恶意逃债情形,现有证据存在举证短板,该诉求存在不被法院支持的风险,对案件整体诉讼策略布局提出极高要求。

 

代理亮点:

张瑞清主任与王畅律师组建专项办案团队,立足案件痛点,制定精细化、专业化代理方案,全程把控案件走向。首先,完整固定证据链路,系统梳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强制执行及终本裁定书等全套文书,夯实债权合法有效、公司无清偿能力的核心事实,满足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前提。

其次,精准适用新法规则,深度解读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并非绝对,公司经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主张出资加速到期,同时驳斥被告“应收债权可免责”的抗辩,明确未实际回款的债权不能免除股东出资责任。最后,客观预判诉讼风险,通过检索最高法司法解释与类案裁判规则,精准界定法条溯及范围,客观向当事人披露原股东追责诉求的败诉风险,助力当事人理性决策、优化诉讼策略。庭审中,团队层层论证事实与法律依据,核心代理观点均被法庭采纳。

案件结果与价值:

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支持我方核心诉求:两名现任股东分别在1000万元、500万元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商贸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明确股东已履行的赔偿责任可依法抵扣;同时结合法律溯及力规则,驳回对原股东的追责诉求,案件诉讼费由两名责任股东承担。

本案是新公司法实施后,适用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典型案例,有效破解了企业“赢了官司、拿不到回款”的商事执行困境。该案明确裁判导向:股东认缴期限利益不能成为逃避债务的借口,为同类终本案件的债权维权提供了重要司法参考。同时彰显了中磐律所商事争议团队的专业实力,律所将持续深耕商事纠纷领域,依托新法规则为市场主体高效维权、护航企业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