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2021年,原告与被告分支机构陆续签订多份电气设备买卖合同,我方代理的原告依约完成全部供货义务。双方交易金额达九百多万元,但被告仅支付七十余万元货款,尚欠货款 8536254.91 元。原告多次沟通催要剩余货款及到期质保金无果后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分支机构及其总公司共同清偿欠付货款、逾期付款及质保金利息合计 10246726.63 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被告抗辩部分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依据 “先票后款” 约定,原告未足额开票,无权主张逾期利息;总公司仅承担补充责任,同时要求原告开具剩余发票。
案件难点:
案涉合同数量多、交易周期长,被告拆分合同单独起算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合同存在 “先票后款” 约定,原告存在部分未开票客观瑕疵,对逾期利息主张形成不利影响;不同合同违约金标准约定不一,利息起算时间、计算标准争议较大;分支机构与总公司责任承担模式亦是双方争议焦点。
案件难点:
案涉合同数量多、交易周期长,被告拆分合同单独起算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合同存在 “先票后款” 约定,原告存在部分未开票客观瑕疵,对逾期利息主张形成不利影响;不同合同违约金标准约定不一,利息起算时间、计算标准争议较大;分支机构与总公司责任承担模式亦是双方争议焦点。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原告核心代理观点,认定案涉债务为整体债务,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判令分支机构与总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 8536254.91 元,并自 2022 年 3 月 2 日起按一年期 LPR 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