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磐律所王畅律师、王婧怡实习律师代理的民间借贷案件获胜诉结果!
近日,北京市中磐律师事务所王畅律师、王婧怡实习律师代理的王女士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获得胜诉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彰显了中磐律所律师扎实的专业素养与办案能力。

· 案情回顾:婚内单方举债,债权人起诉夫妻二人共同还款
本案中,赵先生诉称,方先生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双方签署《证明书》约定借款金额 40 万元。赵先生主张已经完成款项交付,经多次催讨未果。赵先生认为案涉借款发生于方先生与王女士婚姻存续期间,款项用于家庭住房抵押贷款利息支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遂将方先生、王女士共同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损失、转账手续费、律师费等全部款项。
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多处事实疑点:
1.案涉债权凭证《证明书》手写落款时间与原告主张的实际签署时间存在明显矛盾;
2.原告自认案涉出借资金来源于向两家银行取得的金融贷款,再转借方先生;
3.实际转账交付金额为 39 万元,与诉状主张的 40 万元本金并不一致。
王女士表示,自始至终对该笔借贷毫不知情,既未签署任何借款文件,也未事后追认该笔债务,从未接收、使用案涉资金,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遂委托北京市中磐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应诉。
· 代理攻坚:抽丝剥茧锁定两大核心法律争议焦点
接受委托后,王畅律师、王婧怡实习律师第一时间全面阅卷,逐份核查卷宗证据材料,对本案法律关系进行深度研判,迅速锁定本案两大核心争议:
第一,案涉民间借贷合同效力;
第二,案涉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王女士是否应当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针对借贷合同效力问题,两位律师敏锐捕捉到原告资金来源的关键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应当认定无效。本案原告自认出借资金系其向银行办理的贷款资金,该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案涉民间借贷行为本身存在效力瑕疵。
针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这一核心抗辩目标,两位律师严格围绕《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共债共签” 原则展开代理工作。一方面,案涉《证明书》仅有方先生一人签字捺印,王女士并未签字,不存在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亦无事后追认债务的证据;另一方面,案涉款项直接转入方先生个人账户,没有流向王女士账户。同时,案涉债务金额较大,已经超出普通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畴,依据举证规则,应当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庭审中,两位律师围绕证据矛盾点充分发问质证,就债权凭证落款时间疑点、实际转账金额、资金来源违法性、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构成要件发表完整代理意见,着重指出:仅凭婚姻存续期间发生转账,不能直接推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未完成法定举证义务,王女士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同时向法庭申请责令方先生提交银行流水,进一步核实案涉借款的真实去向。
庭审后方先生按照法庭要求提交银行流水,流水记录证实案涉资金均未流向王女士账户;方先生本人亦当庭陈述,该笔借款并未告知配偶王女士,款项实际用于清偿其个人债务。两位律师结合新提交的流水证据,进一步向法庭强化我方代理观点,夯实抗辩逻辑闭环。
· 法院裁判:借贷关系无效,案涉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完整审理,采纳北京市中磐律师事务所代理人的主要代理意见,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赵先生与方健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无效;判令方先生向赵先生返还实际取得的 39 万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驳回赵先生对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认为,原告将套取自金融机构的贷款转借他人,符合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行为人因无效民事行为取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针对王女士的责任问题,案涉债务虽发生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债务是以方先生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也不能证明案涉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女士无需承担还款义务。
· 律师提示
1.民间借贷出借资金应当为出借人合法自有资金,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将直接导致借贷合同无效,出借人约定的利息、违约金等权益将无法按照原合同约定获得保护,还将自行承担相应法律风险。
2.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坚持 “共债共签” 基本原则。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单独对外大额举债,未取得另一方签字或事后追认,债权人应当举证证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否则不能要求配偶共同偿还债务。
3.遭遇被起诉承担婚内单方债务时,当事人应当第一时间保存全部证据,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厘清资金来源、资金流向、举债合意等关键事实,维护自身合法民事权益。
本案件的胜诉,是中磐所律师立足于证据事实、精准适用法律规则的结果。未来,北京市中磐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秉持严谨、专业的法律服务理念,依托扎实的法律功底,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