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磐律所张瑞清主任、娄祖珩律师为当事人争取酌定不起诉结果,获赠锦旗!

近日,当事人专程来到北京市中磐律师事务所,向张瑞清主任、娄祖珩律师送上致谢锦旗,对两位律师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恪尽职守、专业辩护,帮助案件取得酌定不起诉的良好处理结果表达诚挚谢意。

 

 

 

案情回顾:劳资协商引发的刑事风险

当事人周女士,其爱人因薪资待遇问题,与工作单位产生纠纷。2025年5月某日,夫妻二人前往男方用人单位协商,用人单位报警。警察出警后,周女士情绪激动,与民警发生轻微肢体接触,导致民警受到一定伤害,但未达轻微伤。2025年11月,周女士因涉嫌袭警罪被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后变更涉嫌罪名,于2025年12月以妨害公务罪办理取保候审。2026年1月,公安分局将本案移送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当事人先后咨询过多位律师,但案件推进情况始终未能契合当事人内心诉求。多数律师结合案件现有证据情况,均向当事人提出认罪认罚、以此争取缓刑的处理思路。在当事人看来,缓刑并非自己想要的结果,内心无法接受该处置方案,因此对前述律师给出的辩护方向并不认同,案件辩护工作也由此陷入僵局。
2026 年7月,当事人在未成年女儿陪同下,来到北京市中磐律师事务所求助。张瑞清主任、娄祖珩律师亲自接待来访当事人,耐心完整复盘案件全部经过,跳出单纯法条适用的局限,从法理、情理、当事人心理状态、案件发生背景多角度对案件开展剖析。沟通过程中,律师充分换位思考,充分共情当事人处境,逐步打消当事人心理顾虑。当事人对两位律师的专业能力、耐心细致的服务高度认可,正式确立委托代理关系。
 
阅卷研判,多维辩护兼顾法律效果与人文关怀
接受委托之后,张瑞清主任、娄祖珩律师第一时间赴检察机关全面调阅全部卷宗材料,逐页梳理证据链条,结合案卷证据、案发背景、当事人主观状态、行为后果,确定整套辩护方案。
辩护团队明确:评价本案不能仅机械看待客观行为,应当贯彻刑法谦抑性原则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综合考量案件全部背景事实。本案事出有因,当事人系劳资纠纷协商过程中情绪失控,并非主动对抗执法;主观恶性较小,行为造成损害后果有限,未造成严重危害;当事人自愿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综合全案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应当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处理。
同时,两位律师注意到案件给当事人及其未成年女儿造成严重心理伤害,母女二人已经显现抑郁相关症状。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事关长远,若心理创伤得不到干预修复,即便案件得到处理,家庭也难以真正走出困境。据此,辩护律师除提出酌定不起诉的核心辩护意见之外,专门向承办检察官提出建议:恳请检察机关在依法处理案件的同时,充分关注当事人家庭的精神心理困境,协调引入心理疏导资源,为当事人及其未成年女儿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干预,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026年7月,检察机关就本案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张瑞清主任、娄祖珩律师围绕案件起因、主观恶性、行为手段、损害后果、当事人认罪悔罪态度充分发表专业辩护意见,完整阐述辩护观点,向听证人员与承办检察官阐释对本案作酌定不起诉的事实依据与法律理由,同时再次提出对母女开展心理帮扶的诉求,请求检察机关充分考量个案特殊性,给予当事人改过自新机会,同步兼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检察机关充分听取辩护意见,结合全案证据、听证评议意见以及当事人认罪悔罪表现,最终采纳辩护人的全部核心意见,一方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需被移送法院审判,避免留下刑事犯罪记录;另一方面,采纳律师提出的人文关怀建议,主动对接心理疏导老师,为母女二人安排按疗程开展专业心理咨询,帮助母女走出案件带来的心理阴影。
 
锦旗致谢,践行律师执业初心
拿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当事人专程来到中磐律所,向张瑞清主任、娄祖珩律师赠送锦旗。当事人表示,两位律师不仅全力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还体察到母女二人承受的精神痛苦,积极向检察机关推动心理帮扶落实,既守住了当事人的法律权益,也守护住母女二人的心理健康,挽救了整个家庭,对此由衷感激。
本案的圆满处理,充分展现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辩护的多元价值。刑事辩护不只是单纯法律条文对抗,更要兼顾法理与情理,追求司法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2026年9月11日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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