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磐律所张瑞清主任、娄祖珩律师成功为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当事人取保!
近日,北京市中磐律师事务所张瑞清主任、娄祖珩律师跨城办理一起涉嫌破坏生产经营刑事案件,凭借严谨细致的案情核查、扎实充分的法律论证与持续高效的办案沟通,在侦查阶段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充分彰显中磐律所深耕刑事辩护、恪守专业严谨的执业底色,切实践行 “中正立身、磐石守心、专精律法、以诚致远” 的执业理念。

案件概况
2026年6月27日,当事人杨先生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当日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当事人家属得知消息后万分焦急,第一时间委托北京市中磐律师事务所张瑞清主任、娄祖珩律师介入案件。
接受委托后,张瑞清主任、娄祖珩律师第一时间与当事人家属开展多轮深度沟通,逐条梳理事件起因、行为过程、涉案背景、当事人日常品行、家庭固定住所、社会稳定关系等关键信息,同步收集能够佐证当事人主观恶性较小、具备有效监管条件的佐证材料,搭建完整案件事实框架,为后续看守所会见、法律文书撰写奠定事实基础。
多次跨城会见,核实案件细节
因案件办理地位于广东佛山,张瑞清主任、娄祖珩律师多次远赴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会见过程中,两位律师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规定,向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细致核对侦查机关讯问内容、涉案行为细节、主观认知、涉案情节轻重,同步向当事人释明破坏生产经营罪相关法律规定、侦查阶段辩护要点与取保候审法定适用条件。
多次会见实现对全案事实、当事人认罪悔罪态度、涉案作用地位的完整核验,精准厘清案件争议焦点,客观评估当事人是否存在串供、毁灭证据、逃避侦查、再次实施同类犯罪等社会危险性情形,形成完整会见工作记录,夯实取保候审申请的事实支撑。
充分论证取保法定理由
完成全部案情核查工作后,张瑞清主任、娄祖珩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等法律规范,围绕当事人符合取保候审法定适用条件撰写规范、详实的《取保候审申请书》。
文书核心从四大维度系统论证对当事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1.当事人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低;
2.本案相关事实、证据已基本固定,当事人不存在串供、伪造、毁灭证据的客观条件;
3.当事人具备稳定居所、固定社会关系,家属愿意配合监管,能够保证随传随到,配合公安机关后续侦查工作;
4.结合涉案情节,当事人所涉行为情节较轻,存在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的空间,契合 “少捕慎诉慎押” 刑事司法政策精神。
文书定稿后,两位律师专程前往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办案单位,当面递交取保候审申请材料,与承办民警面对面沟通案情,逐条阐释辩护观点,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危险性认定展开充分交流,完整传递辩护意见。
高效辩护:充分论证,有效沟通
经办案机关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及张瑞清主任、娄祖珩律师提交的全部法律意见,认定对当事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2026年7月24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正式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当事人顺利解除羁押、回归家庭。
本次取保候审的成功办理,既保障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也为后续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全流程辩护创造有利条件,当事人及家属对中磐律所张瑞清主任、娄祖珩律师专业、高效、负责的办案态度给予高度认可。
结语
取保候审不是案件的终点,但无疑是刑事诉讼中至关重要的一步。张瑞清律师与娄祖珩律师以专业、敬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这一阶段性成果。未来,中磐律所将继续坚守法治初心,践行执业使命,以磐石般的专业坚守,护航每一位客户的合法权益。